索引号 | 116108000160825732-G-2020-000769 | 发文字号 | 榆政办发〔2020〕12号 |
成文日期 | 2020-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4-26 09:37 |
标 题 |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政务信息化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榆阳区、横山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20年3月3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
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为规范榆林中心城区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规划、用地管理,完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打造快捷、便民、宜居的城市生活圈,制定本办法。
一、邻里中心是指集合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的服务场所。便民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物业管理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邮件和快递代收点等;社区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体活动站、警务室等;商业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商场、综合超市、蔬菜零售网点、生鲜超市、便利店、早餐(餐饮)店、理发店、洗衣店、药店、银行、通信和邮政网点等。
二、新建住宅项目原则上应配建邻里中心,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下的,应配建便民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30亩以上、60亩以下的,应配建便民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在60亩以上的,应配建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设施。
三、新建住宅项目配建邻里中心建筑面积应占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10%,具体比例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榆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确定。
四、商业服务设施一般应单独规划建设,其房屋可以销售并办理产权登记;社区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可单独规划建设,也可与商业服务设施一体规划建设,但其房屋不得销售。因条件限制可将部分低楼层住宅规划为社区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但其房屋不得销售。
五、邻里中心建筑应分摊土地的用途按照邻里中心配建设施的性质确定。配建便民服务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的,其分摊土地用途仍按住宅确定;配建商业服务设施的,其分摊土地用途确定为商服。
六、住宅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前,市资源规划局已明确邻里中心商业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将建设用地用途确定为商服、住宅,根据地价评估结果组织供地并收缴土地出让价款。
住宅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前,市资源规划局未能明确邻里中心商业服务设施配建比例的,将建设用地用途确定为住宅,根据地价评估结果组织供地并收缴土地出让价款。住宅项目建设用地供应后,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明确邻里中心商业服务设施配建比例,按照改变土地用途程序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服、住宅用地,根据地价评估结果补收土地出让价款。
住宅项目开工建设后,因特殊原因变更规划设计方案引起邻里中心商业服务设施比例变化的,按照变更后的比例进行地价评估并补收土地出让价款。
七、面积较大的规划居住区,邻里中心应单独选址、单独供地、单独规划建设,为周边居住小区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
八、本办法试行期从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榆林市人民政府主办 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市政务信息化办公室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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